金融支持乡村振兴要处理好四对关系

2022-02-17  来源: 《银行家》2021年第12期


作者:赵健兵 周继耀

 

脱贫攻坚取得全面胜利后,做好脱贫攻坚同乡村振兴有效衔接需要大量资金投入,仅仅依赖财政投入和三农自身积累难以满足乡村振兴建设中的资金需求,因此需要更好地发挥金融的支撑作用。金融支持乡村振兴也需要遵循客观金融规律,要正确认识并处理好金融服务的广度和深度、业务发展和金融风险防范、社会责任和经济效益、政府引导和市场运作“四对关系”,更好地激发金融机构积极性和内生动力,以提升金融机构服务能力,不断完善乡村振兴金融服务体系。 

 

金融服务广度和深度的关系 

 

乡村振兴战略是党的十九大作出的重大决策部署,是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一项历史性任务,《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实施乡村振兴战略的意见》提出“把更多金融资源配置到农村经济社会发展的重点领域和薄弱环节,更好满足乡村振兴多样化金融需求”。2020年,我国现行标准下农村贫困人口全部实现脱贫、贫困县全部摘帽、区域性整体贫困得到解决,乡村振兴实现良好开局。金融支持乡村振兴不是简单地支持加快乡村发展,还承载着保障国家粮食安全、筑牢生态屏障、提升乡村善治等功能。在支持对象上,不仅要面对经营规模大、服务成本低的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新型农业经营主体,还要面对生产经营模式落后、抗风险能力弱的广大中小农户。在支持重点上,则涵盖了保障粮食安全、构建现代乡村产业体系、乡村建设等党中央确定的农业农村发展重点任务,其深度、广度、难度都不亚于金融精准扶贫。只注重“撒花椒面”式的金融支持以提升金融覆盖面,而不深入解决降低涉农贷款利率、完善农业贷款担保、健全涉农风险防控体系等难点堵点问题,则难以实现农村金融从特惠向普惠发展。不加快健全大型银行和农村中小金融机构乡村振兴金融服务体系建设,难以提升乡村振兴金融供给能力。不对金融资源配置、绩效考核、尽职免责、内部授权等配套政策进行优化调整,则难以激发金融机构动力适应乡村振兴的新要求。 

 

金融服务的广度,就是要围绕党中央确定的农业、农村发展的重点任务,加大金融支持力度。一是做好粮食安全的金融服务,要建立健全现代种业发展金融支持体系,按照粮食全产业链融资需求特点,加大对高标准农田、农机装备和粮食流通收购等环节的金融支持。二是构建现代乡村产业体系,助推农村一二三产业融合发展。加大对农业与旅游、养老、健康等产业融合发展的信贷支持,依托“公司+基地+农户”“公司+合作社+农户”等模式,强化利益联结机制,提高小农户和新型农业经营主体融资可得性。加大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综合金融服务,支持新型农业经营主体通过土地流转、土地入股、生产性托管服务等多种形式实现规模化经营。聚焦乡村建设行动,提升农村道路、垃圾污水处理、能源供应等基础设施建设支持力度。三是绿色金融支持。围绕碳达峰、碳中和目标,积极创新绿色信贷产品,探索降低低碳农业贷款成本,通过农业低碳绿色发展,在乡村振兴中筑牢我国绿色生态屏障。 

 

金融服务的深度,就是要改革与乡村振兴需求不相适应的金融服务组织体系,加强农村金融供给侧改革,提升乡村振兴金融供给能力。一是构建乡村振兴金融服务体系。优化金融机构内部管理,严格落实尽职免责考核机制,营造“敢贷、会贷、能贷、愿贷”氛围。一方面,要加快推进国有大行建立金融支持乡村振兴内设机构,适度下放乡村振兴领域信贷审批权限、简化信贷审批流程,增强基层网点乡村振兴业务自主性;另一方面,要按照市场化、法治化原则深化省联社改革,保持县域法人金融机构总体稳定,农村商业银行、农村信用社、村镇银行等中小金融机构要坚持服务县域、服务小微、服务城乡的经营定位,发挥好支农支小主力军作用。二是拓宽融资渠道,推进直接融资发展。一方面,加强乡村振兴中优质企业、项目直接融资培育和辅导,支持有条件的涉农企业在主板、中小板、创业板、科创板、新三板和区域性股权交易中心挂牌融资,引导风投资金投早投小,加大对初创期涉农企业的支持力度;另一方面,通过发行一般债券及专项债券,支持收益能够覆盖融资本息的乡村振兴项目建设,落实好“绿色通道”政策,推动符合条件的企业发行绿色债、乡村振兴债,为乡村振兴集聚更多金融资源。三是推动金融产品和服务创新。持续推广农村承包土地经营权、林权抵押贷款、农机具抵押、圈舍和活体畜禽抵押、农业知识产权质押、仓单和应收账款质押、农业保单融资等信贷业务,创新基于农村集体资产收益权、股权的新型抵质押担保产品,丰富抵押担保措施,降低涉农融资利率。创新特色农产品价格指数保险,完善农业再保险体系。 

 

金融业务发展和风险防范的关系 

 

乡村振兴面多线广,项目建设资金需求量大,据测算投资需求将达7万亿元以上,为金融机构提供了巨大的业务发展空间,同时也在金融风险防控上提出了更高的要求。金融机构是经营风险的机构,处理好业务发展和风险防控的关系是持续健康发展的前提。在乡村振兴中金融风险防控主要面临四个方面的问题。一是农村金融生态环境相对较差。由于农村金融基础设施发展滞后,仍存在“数字鸿沟”“信息孤岛”,信息不对称现象较为突出,一定程度上阻碍了农村数字普惠金融发展,也抑制了农户信贷可得性。同时,农村地区空心化叠加老龄化,整体金融素养相对较差,对新的金融产品、服务认知度和接受度普遍较低。二是中小银行机构风险抵御能力有待提升。农村商业银行、农村信用社、村镇银行等服务乡村振兴的一线中小金融机构,法人治理结构和内部控制机制不健全,资本不足等问题制约了其服务乡村振兴的能力和风险抵御能力。三是涉农贷款风险管理成本较高。据国家第三次农业普查结果显示,我国农业经营户为20743万户,其中规模农业经营户仅为398万户,规模经营占比为1.9%。我国农业生产主要还是以农户分散经营为主,规模化经营水平还较低,涉农信贷分散度高,导致涉农贷款成本高、风险管控难、收益相对低。四是金融风险交叉存在。在农业供应链融资中面临核心企业信用风险、抵质押资产风险,在银政合作业务中面临地方政府债务风险、道德风险,在金融市场业务中面临市场风险。信用风险、市场风险、操作风险及政策风险又交叉存在,提高了风险识别和防控难度,需要更高的风险防控能力和多元化的风险防控措施。 

 

风险防控和业务发展要“两手抓两手硬”,不能离开发展空谈化解和防控金融风险。只有坚持在发展中化解风险,坚持在发展中完善防控措施,坚持通过金融业务发展增强金融机构抗风险能力,才能实现在乡村振兴中避免金融脱实向虚和自我循环滋生、放大和扩散风险。一是加强监管指导。金融监管部门要指导金融机构严审快贷多投,提高再贷款再贴现资金使用率,防止“跑冒滴漏”,加强金融支持乡村振兴考核评估结果运用,将评估结果与监管评级、央行评级挂钩。金融机构要夯实风险防控微观基础,加强大数据、区块链等技术在风险防控中的运用,提高相关业务领域的风险监控、识别、预警和风险处置水平。二是强化财政资金风险分担措施。完善乡村振兴农业产业发展和脱贫人口小额信贷贷款风险补偿金动态调整和补充机制,根据放贷规模及时补足贷款风险补偿金。建立健全涉乡村振兴项目转贷应急机制,合理安排续贷过桥资金规模,优化资金使用流程,对银行贷款到期暂时存在资金周转困难且银行同意续贷的重点企业和项目,给予过桥资金支持,切实降低乡村振兴企业和项目的流动性风险。三是加强农村金融生态建设。加快推进农户、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电子信用档案建设,多渠道整合社会信用信息,解决信息“孤岛问题”,加强社会诚信教育,持续优化农村金融生态。 

 

金融机构社会责任和经济效益的关系 

 

乡村振兴关系到双循环新发展格局的构建,当前乡村振兴促进法已经正式实施,到2035年乡村振兴取得决定性进展,到2050年乡村要全面振兴。围绕党中央的重大决策部署,发挥金融作用助力乡村振兴是金融机构义不容辞的职责和义务,也是促进农村金融体系改革的有力举措。2021年我国明确了160个国家乡村振兴重点帮扶县,脱贫不稳定户、边缘易致贫户、突发严重困难户还较多,防返贫工作任务依然艰巨。原深度贫困县、贫困村的基础设施建设和产业发展欠账较多,城乡收入差距还较大,发展基础还非常薄弱,金融支持乡村振兴任务非常艰巨。立足新发展阶段,贯彻落实金融为民初心,履行好三农金融服务的社会义务,具有重要意义。一是金融机构自觉从“要我参与乡村振兴”向“我要参与乡村振兴”转变,是增强“四个意识”、坚定“四个自信”、做到“两个维护”的实际行动和具体体现。二是持续开展金融系统定点帮扶,将经营思维、风险防控思维和市场波动思维等市场理念传递到脱贫群众的生产经营全过程,增加脱贫人口的生产经营能力。对国家乡村振兴重点帮扶县在继续给予金融资源倾斜、援建项目基础上,进一步加强产业支持、人才支援,能推进脱贫地区产业梯度转移。三是通过减免手续费、降低贷款利率、无还本续贷、提供绿色通道等方式在信贷资源配置、资金转移定价、产品服务创新等方面加大对乡村振兴的支持力度,将优惠的货币信贷政策红利传导至三农等实体经济领域。 

 

金融机构作为特殊的风险经营企业,社会责任与经济效益是金融机构经营过程中要统筹考虑的目标,二者不是对立分割,而是相互依托融合。一方面,金融支持乡村振兴培育了家庭农场、专业合作社等新型农业经营主体,推进了农业产业链的延伸和三产之间的衔接,为金融机构信贷投放培育了众多的市场主体;另一方面,金融机构通过大数据、区块链等技术,实现支农模式和载体的创新,推动自身数字化转型提升经营竞争能力。因此,金融机构需要将经济利益和社会责任纳入发展战略之中统筹谋划,在履行社会责任中考虑商业可持续性,在追求经营目标的同时兼顾好社会责任。 

 

政府引导和市场运行的关系 

 

实施乡村振兴战略是“十四五”时期做好三农工作的总抓手,是一项涉及城乡的系统工程,需多管齐下,加强财政政策、金融政策、产业政策聚合协同,提升政策实施的一致性、协调性和统筹性。地方政府代表的是资金需求方,在财政资金引导、产业规划、项目推进等方面处于主导地位;金融机构代表的是资金供给方,通过资金融通为政府、企业、项目和农户提供资金支持;金融机构和其他企业都是平等的市场主体。若不正确认识政府部门和金融机构的职责与功能定位,短期能增加信贷资金投放,但长期看不利于激发金融主体活力和提升财政资金使用效率,甚至会扰乱金融市场秩序。比如,有些金融机构借乡村振兴基础设施建设名义,违规向地方政府融资平台融资;有些地方政府部门违规出具担保函、承诺函,增加地方政府隐性债务,违背了国家信贷政策,脱离了金融发展规律,增加了区域性金融风险和债务风险。因此,要遵循金融运行规律和三农发展规律,推动有效市场和有为政府更好结合,避免将政府引导转变为行政干预,从而扭曲金融机构的自主经营选择。 

 

发挥市场在乡村振兴金融资源配置的决定性作用,就是要加快完善现代农村金融服务体系,激发市场主体活力和内生动力。一是推动农行、农村商业银行、农村信用合作社等涉农金融机构坚守定位下沉服务重心,发展新型村镇银行,加快构建多层次、广覆盖、可持续、竞争适度、鼓励创新、风险可控的现代农村金融体系,引导农村资金回流。二是强化涉农金融机构金融科技赋能。运用互联网、大数据、云计算等金融科技手段,改进涉农金融机构风险定价和管控模式,加大线上产品和服务的开发推广。建立乡村振兴数据库,发挥区块链、大数据在乡村客户精准画像、风险识别的作用,扩大授信覆盖率。三是统筹“线上+线下”普惠金融业务发展,协调推进实体和数字两种方式下沉服务,通过物理网点多元化、便捷化金融服务弥补“数字鸿沟”短板,推进金融产品创新、服务创新、模式创新,发挥金融杠杆功能为乡村振兴“引资、引智”。

 

更好地发挥政府在金融支持乡村振兴中的引导作用,就是不断转变政府职能,发挥政府财政资金投入的主体和引导作用,加强财政金融协同,营造良好的货币信贷政策执行环境。 

 

一是要明确财政支持重点,避免重复建设,整合中央和各级财政涉农资金,改变财政资金单一奖补方式,将财政补助改为股份、基金、购买服务、农业担保、贴息分险,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率。二是农业农村部门和乡村振兴部门要因地制宜、高位谋划、超前布局、统筹推进乡村振兴产业规划,突出生态、环保、绿色和地方优势。继续做好脱贫人口动态监测,给予脱贫人口小额信贷政策扶持,防止脱贫不稳定户、边缘易致贫户返贫,确保金融优惠政策平稳过渡。三是用足用活政策性资金,发挥政府引导基金作用,撬动更多金融和社会资本支持乡村振兴。加快组建市县农业投融资平台公司,通过投资、贷款、基金等方式,在严控地方政府隐性债务的条件下,开展投贷结合,鼓励收益较好、市场化运作的农村基础设施项目开展股权融资、PPP融资,运用好专项债政策,开展债贷投结合融资,提高农业农村发展投融资能力,满足农业农村重大项目、基础设施、农业园区的资金需求。

 

(本文仅代表作者个人观点,与所在单位无关) 

 

(作者单位:中国人民银行资阳市中心支行)

 

责任编辑:魏敏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