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建设新型数据交易平台的构想

2023-01-17  来源: 《银行家》2022年第12期


作者:谢 袁东阳 肖瑞强

 

2020年4月9日,中共中央、国务院印发《关于构建更加完善的要素市场化配置体制机制的意见》,明确将数据作为一种新型生产要素,推动构建完善的数据要素市场,对促进产业结构转型升级及经济高质量发展具有重大意义。作为一种新型生产要素,数据只有像土地、资本、技术等其他要素一样,能够在市场化的环境机制下按既定规则交易、流通并使用时,其价值乃至战略地位才会充分地展示出来。而数据交易平台是促进数据流通的重要方式。

 

当前国内已有很多交易平台,但都普遍存在一些问题,与数据要素市场化配置的要求相去甚远。同时,已有研究主要集中在技术、管理或安全方面,缺乏一个以推进要素市场化配置为目的的全面分析。因此,本文将从推动数据要素市场化的目的出发,通过对国内已有数据交易平台在法律政策、技术、商业应用及社会层面存在的问题进行分析,为搭建新型的数据交易平台提供建议。

 

已有数据交易平台存在的问题

 

法律法规严重滞后。当前国内法律并没有对数据所有权、使用权、收益权等权益的界定、归属和分配进行明确,造成数据提供方、需求方、收集方、加工方以及交易平台等各方对应该享受的权利和承担的义务不清楚,数据来源、数据交易交付方式、平台盈利模式等交易规范,以及数据交易过程中的系列行为监管方面均缺乏法律支撑。

 

国内大部分数据交易平台仅着眼于在确定的数据所有方和明确的数据需求方两者之间开展的交易场景,往往只有国网、四大行、运营商等少量国有央企和BAT等数据垄断者参与,交易规则都以当地政策和数据环境为基础;数据交易市场仍然处于轻准入、轻监管的状态,对数据交易内容、数据质量、定制服务保障、数据安全、数据采集使用及披露等行为缺乏监管,因此数据安全事故时有发生,难以保障数据要素市场有序健康发展。

 

行业标准尚处于起步阶段。把数据要素当作商品在数据市场交易流通,首先需要对数据进行标准化处理,确定数据的分类与分级标准。自2020年11月1日起,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与国 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发布的《信息技术-大数据-数据分类指南(GB/T 38667-2020)》给出了初步的数据分类与分级标准,但仍远不能满足实际交易场景的需求。其次是缺乏数据质量可视化标准。当前数据质量由交易主体或第三方公司主观评估且无法进行可视化展示,难以满足数据需求主体的要求。须形成客观评价并可视化展示标准,使数据需求主体能直观地感受数据质量,为数据交易或其他系列操作提供决策依据。

 

数据交易双方需要基于同一定价机制,共同认可交易内容的价值,即交易定价是完成交易的必要过程。但目前数据交易定价机制缺乏统一标准,现行的固定定价方式或动态定价方式都无法保证交易双方对价值的认可达到等价交换的程度,需要建立适应数据要素交易的新数据定价理论和机制等标准。

 

技术方面有待进一步提升。一是在数据权益确权技术方面不足。数据的所有权、占有权、使用权、收益权以及相应的隐私保护责任等均须通过技术手段来保证。目前,部分研究者在探索如何通过区块链技术保障数据权益,但大多仅停留在对数据所有权的标注上(水印、哈希值等),距离真正解决数据溯源和确权界定问题相去甚远。二是缺乏数据安全保障技术。数据安全贯穿于数据产生、收集、存储、使用的数据全生命周期。在实际应用中,数据安全保障相关技术才刚起步,多方安全计算和联邦学习等技术应用还没有形成规模,在保证隐私安全、防范数据泄露、阻止虚假数据及数据滥用等方面仍缺乏成熟的解决方案。三是针对数据来源、交易方式、交易内容等交易全过程的监管缺乏成熟的技术支撑手段。

 

缺乏市场化的激励手段导致数据交易不活跃。一方面,数据占有者基于数据价值或数据安全等各方面因素的考虑不愿相互开放共享,造成了数据垄断现象,从而阻碍了数据的交易与流通。而普通主体因不能意识到数据要素本身蕴藏的价值,主动参与数据交易市场的程度非常有限。另一方面,数据交易方式单调也是数据交易市场不活跃的社会因素之一。目前数据要素流通方式主要有四种:一是以政府单位为代表的通过政务事务获取数据;二是以互联网寡头为代表的通过互联网服务获取数据;三是以贵阳大数据交易所为代表的数据交易平台;四是政企或商企之间通过一定形式的有偿使用,实现点对点的数据单向交易。前两种属于主动获取数据,数据提供者实际上属于被动参与,无参与意识;后两种属于数据交易,但供需双方均具有独特性,不具备普遍性。此外,针对数据交易全过程的质量评价反馈体系的缺乏也是数据交易市场不活跃的重要原因。

 

新型数据交易平台建设的总体思路

 

新型数据交易平台的建设,要在不断健全的法律政策规范下,通过技术手段保障数据权益确权,让更多数据主体敢于参与市场;通过引入更多市场化的数据应用,建立更加完善的数据定价和分配机制,提高数据交易的活跃度;通过建立更加完善的行业标准,让数据参与方之间的互动能更加高效、便捷,进而促进数据交易市场的蓬勃发展。

 

建立完善的法律政策体系。有法可依、标准有序是数据交易发展的前提。新型数据交易平台要聚焦数据交易的现实需求,明确交易平台的功能定位,探究交易平台核心机制的运行机理和法律制度需求,构建和完善交易平台的信任机制、交易机制和治理机制,这样才能切实发挥交易平台对数据交易、流通、应用的促进和支持作用,把握数字经济时代的发展红利。此外,推动出台符合地方实际情况的政策也是促进数据要素标准有序发展的重要补充。

 

推进行业相关标准的统一。行业标准是一个行业规范或成熟的重要标志,是推动行业健康发展的必要条件。数据流通相关行业标准的制定可考虑从多个层面开展:从流通层面制定数据权益分配、数据定价、数据交易规则、交易方式等标准;从参与方层面制定数据供需主体准入标准、数据准入标准、数据交易平台建设标准等;从数据本身出发制定数据分级分类细分标准、数据质量评估标准和数据使用价值评估标准,通过统一标准实现数据要素的有序高效交易。

 

做好安全与监管体系设计。充分发挥区块链技术的优势,建立数据要素流通安全技术体系与数据要素流通监管体系,从数据产生、收集、清洗、开发、交易全生命流程出发,确立安全可信的技术架构,同时各流程要在确保数据安全隐私的前提下接受相关部门的监管。

 

完善交易平台的生态环境。首先,通过建立合理高效的开放机制,从开放清单、开放流程、开放激励等细节处制定详细的规则,让政务数据开放共享有章可循,消除数据垄断意识,促进政务数据与互联网寡头数据的开放共享。其次,积极推进数据要素市场化,实现数据要素相关权益合理分配,并利用市场经济效益的反哺,提高数据主体的参与积极性,同时引入更多的数据供需主体,数据收集、清洗、加工、开发等机构以及数据质量评估、价值评估等机构,创造更完整的生态圈。最后,建立完整的数据交易与流通闭环,以技术手段实现交易流通每个环节的可视化,利用评价反馈机制提高各方服务质量。

 

新型数据交易平台建设的主要路径

 

在对当前主流交易平台存在问题进行深度分析的基础上,根据平台建设的总体思路,新型数据交易平台设计的主要路径可以从四个方面开展。

 

法律政策方面

 

明确平台准入及角色设计规则。严格把控数据交易平台的准入,明确数据流通或交易环节中数据产生、数据收集、数据清洗、数据开发、数据评估、数据交易撮合等各类角色的准入规则及相关权利与义务。

 

明确数据使用规则。数据交易流通全流程应建立统一的使用规则,确保数据收集、存储、加工、交易、使用和销毁等各环节的质量和隐私保护,并匹配相应的权益。

 

明确数据交易规则。为数据交易建立统一的交易内容、确权与定价、权益分配、交易交付方式、数据价值可视化、维权、评价反馈及对应的平台处理等交易规则。

 

明确数据分级分类标准。以《信息技术-大数据-数据分类指南(GB/T 38667-2020)》为标准,联合行业协会,按照分类指导细分数据分级分类的标准和细则,建立数据的细分标准,为数据的价值评估或定价交易提供基础保障。

 

明确数据质量评估与数据定价标准。以《信息技术-数据质量评价指标》为标准,建立更完善的数据质量评估标准;并以此为基础建立一套完整的数据定价标准,从交易内容、交易参与双方以及交易目的等维度出发,区分公益、商业等交易性质,建立免费、成本控制收费以及市场机制收费等三种收费方式,并统一收费标准。

 

建立数据价值实现评估标准。数据价值实现评估标准主要从数据的可复用度、数据的可加工度、实际经济效益等维度,对数据价值的最终实现情况进行评估,为数据价值的评估提供验证,为数据的定价提供相关依据。

 

促进政务数据开放共享。交易平台应根据各级政府的相关指示与精神,为各级政府提供数据共享与开放接口,创造政务数据共享开放的条件和环境,通过政务数据的商用深度挖掘,促进政务数据价值合理反哺,进而推动政务数据的进一步共享开放。在这个过程中,还应充分调动地方政府的积极性,因此也需要一个具有包容性和容错机制的交易环境。

 

经济方面

 

促进数据合法商用。鼓励建设具有行业特色的数据资源库,如金融、医疗、保险、电商等特色数据库,在保证数据安全与隐私的前提下,建立特色数据资源库的统一接口,为行业应用提供快捷、合法且标准的服务,促进数据合法商用,提高数据资源的使用率与复用率。

 

促成数据收益合理分配。在数据产生、采集到加工与使用的全过程,平台设置以各参与方的劳动付出成本为依据的数据收益分配机制,保证数据收益的合理分配,并通过机器学习与自动合约等技术实现可信执行。

 

打造数据交易完整生态圈。平台根据统一的行业标准提供统一的技术接口,吸引数据采集商、数据清洗商、数据加工商与数据应用商参与数据交易流通环节;合理利用激励机制促进政府事业单位、互联网电商企业、数据行业组织、企业单位、个人等数据主体积极参与开放数据;邀请数据分级分类、数据质量评估、数据使用效果评估等单位参与数据商用价值评估。

 

技术方面

 

应用加密技术保证数据安全。充分利用先进的加密技术,在合法范围内提供原始数据交易或以“可用不可见”的方式为用户提供安全可信的数据产品服务;同时,支持为其他业务场景提供模型代计算的结果反馈,充分保护计算模型的知识产权。

 

促成共识保证交易信任。利用区块链的多方见证等技术特性,使数据资源的稀缺度、数据本身的期望价值,以及数据作为生产要素为生产带来的实际价值,均由整个网络基于既定规则进行共识,不被传统生产方式中的第三方机构或组织掌控。

 

创设智能合约保证交易可信高效执行。利用区块链的智能合约,确保数据采集、清洗、加工和使用等一系列活动,以及每项活动的具体操作,不受共识范围之外的其他操作指令所控制,保证功能的可信高效。

 

实施溯源追踪保护各方权益。利用区块链的不可篡改等技术特性,记录数据从产生到转移,再到使用甚至是销毁的全过程,确保在数据复制成本低的情况下,可对数据来源的合法性进行核验,也为确权和追溯合法权益提供事实依据。

 

社会方面

 

健全可视化体系。平台根据采集数据的时间、数量、质量进行分析,并按数据类目和时间区段对采集数据进行图形化展示。根据交易次数、交易金额、交易频率随时间的变化情况以多维度的方式展示交易信息。总体上,平台将通过大数据分析与挖掘等技术,为各类应用建立有直观视觉效果的模型,或通过展示模型的应用逻辑来向外传达数据价值的可视化效果。

 

完善交易反馈机制。平台为数据交易参与方提供评价反馈入口,从数据源质量、数据加工质量、数据质量评估契合度、数据使用后价值实现与预期匹配度等维度开展互评,促进数据质量提升、保证数据安全使用、提高交易撮合等服务质量。同时,评价信息与主体的账户星级信誉挂钩,以确保真实评价对促进数据要素市场化配置的作用。

 

设立用户账户星级体系。平台对使用平台的所有主体进行资质审查,实名创建并上链存证,并对各账号的权限进行细粒度的控制,防范数据安全风险,同时结合账户活跃度、参与贡献度、反馈评价的信息,建立账户星级体系。账户星级权益体现在参与平台交易流通过程中的经济指标上。

 

新型数据交易平台效果展望

 

政务和社会效益

 

随着新型数据交易平台的搭建,数据应用将不断丰富,数据交易将越发频繁和安全,将快速推进政务数据、金融数据、社会组织等数据体系的高度融合,提升政府机构对数据要素的重视程度,特别是在市场监管、公共服务、社会治理、政府运行、经济调节等重要领域,加快政府履职数字化的步伐,推进政府的数字化转型。同时,能促进数据开放使用,推动大数据在科研、医疗、教育等公共事业领域的应用,在保障数据权益的前提下通过数据的可复用特性,创造更大的社会价值。未来,将形成链接跨领域、跨部门、跨行业的数据服务生态圈,真正构建作为数字经济核心发动机的“数据要素”基础。

 

经济效益

 

数字政府、智慧城市、工业互联网建设的不断深入,带来数据的海量增长和数据类型的多样化演变,数据无损耗、可循环使用、广度越大价值越高的特性将充分发挥出来,数据所有者、生产者、使用者通过平台能够降低交互和确认成本,在大幅度降低原有组织系统成本的同时,重构生产关系,获取巨大的经济利益。数据价值的快速变现将更加反哺和激励数据服务生态圈的壮大和充实,而后者又将形成更多、更丰富的数据应用和产品,形成更大的数据蓝海市场。

 

随着困扰数据交易与流通的问题逐步解决以及新型数据交易平台的建设,我们有理由相信,一个更有活力、更有秩序、更有价值的数据市场将展示出它前所未有的勃勃生机,深刻推动数据要素市场化的进程,服务于数字经济的万里征程。

 

(谢纬系湖南链城数据服务有限公司执行董事,袁东阳系上海首席经济学家金融发展中心高质量发展研究所副所长,肖瑞强系湖南链城数据服务有限公司数据运营部部长)



责任编辑:魏敏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