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内外绿色债券市场发展比较研究

2022-06-29  来源: 《银行家》2022年第3期


作者:韦谊成 刘小瑜

 

2020年9月22日,我国首次提出将在2030年实现“碳达峰”,并于2060年实现“碳中和”的战略目标。至此,围绕“碳中和”及”碳达峰”转型的金融创新序幕拉开,各部门从完善碳金融相关制度、基础设施和金融创新等方面着手,货币政策、信贷政策、税收政策、行业监管政策也逐渐向绿色低碳领域倾斜。其中,金融市场工具创新主要以绿色(碳中和)债券、绿色(碳中和)信贷、绿色(低碳)指数、绿色(低碳)基金及设立支持碳减排的货币政策工具为抓手。“碳中和”金融实际上是绿色金融的一个子集。

 

我国自2015年起一直致力于引导金融支持绿色减排领域,尤其是推动绿色债券市场发展,并已经取得一定成绩。此次碳中和目标的提出,将进一步凸显绿色金融对产业结构调整和生产生活方式转变的重要作用。由此,本文借鉴成熟市场经验,以绿色债券市场发展为例,从发展历程、绿色认证及信息披露规则等方面归纳国内外绿色债券市场发展的差异,并提出下一步发展建议。

 

国际与国内绿色债券市场发展历程比较 

 

国际绿色债券市场发展历程 

 

国际绿色债券市场发展主要遵循“由上而上”的发展模式,以市场主体(投资者)自发需求作为驱动力,并通过案例积累逐渐形成概念及规则。具体来看,主要分为三个阶段。 

 

第一阶段(2007~2013年)。以多边金融机构以及主权机构为主。全球绿色证券的主要发行商中以欧盟外商投资商业银行(European Investment Bank, EIB)、全球外商投资商业银行(The World Bank)、全球金融服务集团(International Finance Corporation, IFC)以及多边发展资金商业银行等居多。该阶段并没有完整的法律定义和透明的募集投资机制,因此市场主要认可高信用保障的多边开发银行。该阶段我国的绿色债券尚未发展。

 

第二阶段(2013~2014年)。行业标准开始逐步建立,发行主体进一步丰富。全球资金与市场联合会(ICMA)和气象证券发展倡议小组(CBI)先后颁布了《绿化证券基本原则》(The Green Bond Principles, GBP)和《气象证券机构准则》(Climate Bond Standards, CBS),两者共同组成了《自律行业认定准则》,为绿色固定收益资产的规范统一和中介认证提供了基石。在发行主体方面,除了市政机构、地区政府部门、商业银行和公司,更多的私人部门企业也参与到了绿色债券融资行列。投资者方面,由原来的养老基金、央行等公有金融机构投资人,逐步扩大至资产管理、保险、跨国公司等私人金融机构投资人。2013年以后,国际绿色债券市场开始逐步发展壮大。

 

第三阶段(2015年至今)。专门的基础设施开始建立。2015年在法国国际气候会议上,各国通过了《巴黎协定》。2016年4月22日,170余个成员国的领导人在联合国总部共同签订了《巴黎协定》,该协定为今后全球气候共同治理提供了机制支撑。《巴黎协定》生效要求的实现将推动着各行业减排联动机制的建立,同时也促进了绿色债券和绿色基金等绿色金融的快速发展。各国开始建立绿色债券发行和交易的基础设施,如伦敦交易商成立了首个绿色债券板块。

 

国内绿色债券市场发展历程 

 

国内绿色债券市场起步相比于国际晚了近十年,主要遵循“由上至下”的发展模式。由政策主导,市场机构依据理念拓展业务的模式。具体来看,主要分为四个阶段。 

 

第一阶段(2014~2015年)。债券资金支持绿色项目开始零散出现在不同发行者的资金使用规划中。其中,国际金融公司在伦敦证券交易所发售了世界上首批人民币绿色债券,发行规模为5亿元人民币,主要集资资金用于援助发展中经济体的可再生能源和高能效项目,而新疆金风科技股份公司则在中国香港联交所发售了国内首只绿色债券,规模为3亿元。“14核风电MTN001”,为国内首单“碳债券”,首次发售数量规模10亿元,募集资金与发行者旗下的五家风电建设项目的低碳交易收益进行关联。

 

第二阶段(2015~2017年)。国务院办公厅于2015年9月印发了《有关深入推动社会主义生态文明建设的若干意见》,是我国当前在自然资源应用领域改革发展的重要顶层设计与策略部署工作,也第一次确定了建设我国绿色金融体系的总体思路。2015年12月22日,中国人民银行公布了有关发放绿色金融债券及相关事项的规定和与之相关的《绿色债券支持项目目录》,确定了绿色金融债券筹资的范围,提出了披露信息与资本管理要求,并且引入了第三方评估和认证机制。2015年12月31日,发改委颁布《绿色债券发行指引》,确定了绿色企业债的概念和资助范畴。证监会于2017年发布《有关推动绿色债券健康发展的引导若干意见》,倡导交易所债权服务绿色产业转型升级。这一系列的意见与规定的制定与发布标志着我国绿色债券市场的发展正式起步。

 

第三阶段(2018~2019年)。在中国人民银行、中国证监会等主管部门的指导下,绿标委正式组建,标志着中国的绿色债券自律管理协作制度落地运营。2019年,国家发改委、人民银行等七部委共同出台了中国第一个《绿色产业指导目录》,进一步明确了对绿色行业的定义和划分。

 

第四阶段(2020年至今)习近平总书记明确提出“二氧化碳排放量于2030年前到达历史峰值点,中国将力求在2060年前完成‘碳中和’”的目标。2020年12月30日,中央政治局全面深化改革领导小组第十七次全会审定并批准《有关加速构建完善绿色生态低碳循环发展经济体系的指示若干意见》。2021年,国家发展改革委、中国人民银行、中国证监会联合发布了《绿色债券支持项目目录(2021版)》,明确境内将使用统一的绿债项目认定标准。

 

国内外绿色债券市场发展历程的对比见表1。

 

国际与国内绿色债券认证标准及信息披露规则比较 

 

国际绿色债券认证标准及信息披露规则 

 

放眼全球,国际市场认可度较高的绿色债券规则主要有国际资本市场协会(ICMA)制定的《绿色债券原则》(以下简称“GBP”)和气候债券组织(CBI)制定的《气候债券标准》(以下简称“CBS”)两部法规。这两部法规主要对绿色债券的绿色认证、信息披露实践进行了规范。

 

绿色认证方面。GBP鼓励债券发行者聘请富有评级资质的相关第三方开展评估,并依据科学方法对绿色债券属性、认定、用途等进行估测。CBS鼓励债券发行者针对绿色债券的部分流程进行独立鉴证或审计工作,如内部追踪方法和募集资金投放等。保证可由合格的第三方机构或内部及外部审计人员提供,同时在发行者同意的情况下对外公布独立报告和审计结果。

 

信息披露频率方面。GBP规定,发行者需记载、留存各年度绿色债券募集资金使用等必要信息,反映从投放至使用各主要环节的资金流向情况,并及时跟踪及披露相关重大事项。CBS规定,发行者需向绿色债券持有方以及气候债券标准秘书处递交年度信息披露报告。

 

定期信息披露要点或模板方面。GBP规定,绿色债券年度报告主要包含债券募集具体项目清单、项目投放介绍、资金配置状况以及预估成效。如囿于商业机密抑或项目过于冗杂等特殊情况,《绿色债券原则》建议采用概括方式描述。CBS规定,报告应围绕绿色债券资金投放、项目说明、投放进度及金额、预估目标及成效等展开信息披露。再者,预估目标需尽可能采用定量与定性等多种方式测度呈现预期绩效,发行者需披露预期绩效测度模型、前提假设等要点,并遵照既定条款披露指定项目及投资类别有关信息。

 

国内绿色债券认证及信息披露规则 

 

国内的绿色债券又分为公司债、企业债和债务融资工具,不同品种所遵循的披露规则各不相同。 

 

中国证监会主管。证监会主管的绿色公司债,除需满足一般公司债相关信息披露规定之外,亦受《证监会关于支持绿色债券发展的指导意见》相关要求约束。在绿色认证上,在债券申报前及存续期内,鼓励发行者提交由独立专业评估或认证机构实施的募投项目评估认定报告。在信息披露频率上,发行者应在定期报告等文件中按照相关规则或约定披露募集资金使用情况、绿色项目进展情况和环境效益等内容,受托管理人应在年度受托管理事务报告中披露上述内容。在定期信息披露要点或模板上,交易所规定发行者应当披露拟投资的绿色产业项目类别、项目认定依据或标准、环境效益目标、募集资金使用计划和管理制度等内容,并提供募集资金投向绿色产业项目的承诺函。债券存续期间,发行者应在定期报告等文件中按照相关规则规定或约定披露募集资金使用情况、绿色项目(如有)进展情况和环境效益等内容。受托管理人应在年度受托管理事务报告中披露上述内容。 

 

中国人民银行主管。人民银行主管的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绿色认证的主要依据为《绿色债券支持项目目录(2021年版)》,此外还需参考《非金融企业绿色债务融资工具业务指引》(以下简称《指引》)相关要求。在绿色认证上,支持独立第三方专业认证机构针对非金融企业发行的绿色债务融资工具展开评估,并披露与之相关的评估结论及必要信息。在信息披露频率上,《指引》要求每半年披露项目进程及资金使用状况信息;同时于每年4月30日、8月31日前披露募集资金使用和绿色项目进展情况。在定期信息披露要点或模板上,要求披露绿色项目具体信息,包括环境效益目标等内容,《指引》规定非金融企业发行绿色债务融资工具必须详细披露绿色项目信息,至少涵盖项目基本概况、项目认定标准、项目预期可达生态环境目标等;支持独立第三方专业认证机构进行绿色债务融资工具评价,并披露与之相关的评估结论及生态环境成效等必要信息;绿色债务融资工具定期信息披露模板以《指引》中配套表格为基础,在此基础上填写信息披露内容。 

 

国家发展改革委主管。发改委主管的企业债券,其绿色债券认定主要以征求国家发展改革委环资司意见方式进行。环资司以《绿色产业指导目录(2019年版)》为依据发表意见。该“目录”经国家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部等联合批准印发,在厘清绿色产业边界基础上,引导企业募集资金并投向绿色项目。企业债对于信息披露的频率以半年为基准,无具体可参照的披露模板。

 

国内国际绿色债券信息披露标准对比见表2。

 

我国绿色债券市场与国际主要差异分析 

 

前两部分比较了国内外绿色债券的发展历程、绿色认证以及遵循规则,我们可以归纳分析出国内外绿色债券发展的主要差异包括“绿色”概念范围不同、形成原因和发展动力不同、募集资金用途及信息披露要求不同、政策激励不同等方面。 

 

“绿色”概念上存在差异。在绿色标准的认证方面,国内的认证标准比较宽松。国际绿色金融更加关注应对气候变化领域,例如,CBI和欧盟标准均以推动《巴黎协定》和气候环境政策为指导原则,相关标准和定义重点关注气候变化减缓和气候变化适应目标。在中国,绿色建设项目主要着眼于环境污染防控、推动绿色行业发展,并着重支持对环境效益影响明显而且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引导方向的建设项目。但国际上与国内的对绿色建设项目划分的细节和内容有很大差异,如国内关于绿色建设的主要概念就包括了一些明显不满足标准的绿色建设项目。

 

绿色债券的形成原因和发展动力存在差异。我国绿色金融的发展主要是政府倡导型,由政府出台一系列政策措施,由上而下地推动绿色债券的发展。2015年,绿色债券在我国的起步阶段,就是由中共中央和国务院发布意见和体制改革总方案,接着中国人民银行和国家发展改革委相继明确绿色债券的项目目录和指引。相比而言,国外经济体则主要由市场自下而上地推动绿色金融体系的构建,先有市场实践,而后才逐步形成规范框架。随着市场对绿色投资的需求增加,国际资本市场协会(ICMA)和气候债券倡议组织(CBI)分别发布并不断修订相关行业标准,逐步形成市场上认可度较高、被市场主体广泛采用的国际绿色标准。在国家和地区层面,欧盟直到2019年才正式发布欧盟可持续金融分类方案及技术性指南文件,并建立系统化绿色金融标准;而美国目前还暂无联邦层面的专门绿色债券标准。

 

募集资金用途及信息披露方面存在差异。国内绿色债券相关政策允许一定比例募集资金,供一般经营使用。比如,国内绿色企业债以及绿色债务融资工具最高50%和30%的募集资金,可用于偿还银行贷款和补充运营资本等一般用途;同时,国内发行者在绿色产业领域营业收入占比超过50%和70%的前提条件下,可不对应具体绿色项目发行绿色公司债和绿色债务融资工具。而作为国际一般惯例,至少95%的绿色债券募集资金应对应绿色资产或项目。在信息披露方面,我国的一些绿色债券未对详细的投向计划进行描述,整体信息披露过于笼统。有些公司甚至有“洗绿”嫌疑。而国际标准相关要求相对严格,气候债券倡议组织(CBI)要求发行者在发行绿色债券时披露包括募集资金用途、投向社会效应项目的相关说明、确认募集资金不是投向化石燃料发电等项目的相关信息。

 

政策激励方面存在一定差异。由于我国绿色债券体系遵循的是自上而下的发展过程,因此激励机制较国际上会更加迅速且直接。首先,审核机构的标准会相应放宽;第二,审核机构会为绿色债券设置专门的绿色通道,提高了审核效率;第三,政府会对绿色债券的发行者给予程度不同的奖励。这些对发行符合要求的绿色债券是有着实质性好处的。而在国际上绿色债券的优势主要依靠一些绿色投资人对于绿色债券的偏好,同时由于最后的簿记定价主要还是市场行为,因此效果传导到价格的机制也就比较间接;与此同时,发行者还需要为绿色认证支付一定的费用。因此,国际上绿色债券的激励体制在宣传意义和形象树立方面的意义会更大一些。 

 

政策建议 

 

依托公司信用类债券部际联席会,推动绿色债券信息披露标准统一。目前我国对各种绿色证券种类的信息发布要求尚未统一,不利于规范国内绿色债券市场、推动绿色债券市场高质量发展。因此建议,可推动形成注册发行机构与存续期募集资金的信息披露规范和模板,以实现不同绿色债券种类之间在信息披露的内容、频率等方面同一标准,并注重发行者通过定期公开绿债项目所产生的环保效应,从而真正做到绿色债券同国际绿色债券认定标准相互认可、逐步趋同,强化我国在全球绿色债券领域的话语权和影响力。 

 

借鉴国际经验,加强第三方认证机构的牌照管理,并对绿色债券进行交叉验证。国外的绿色债券品种鼓励提供评级验证报告,其中,美国绿色债务投资工具评级验证比率为92%,超过国际上62%的平均水平。一方面,可以通过第三方专门评审组织对募集资金项目是否为绿色生态项目予以验证;另一方面,也可在证券存续期内对证券募集资金项目能否全面用来支撑绿色产品建设项目予以审核,并由第三方专门组织针对绿色生态项目环境效益予以验证,真正实现绿色债券环境效益的“可计算、可验证”。同时,强化对第三方专业评价机构的规范与监督管理,抓好评价认证机构备案牌照、市场化评价、质量交叉检验等管理工作,提升评估机构的权威性和可靠性。 

 

提高债券募集资金使用情况的披露质量。加强绿色债券全流程募投项目环境效益的披露,做到环境效益“可测量”。《中共中央国务院办公厅有关整体正确全方位深入落实新发展观抓好碳达峰碳中和管理工作的若干意见》中将“完善法律法规规范和数据监控制度”视为重点工作,为构建可量化的债券环境效益评估体系,有必要加强绿色债券募投项目环境效益的披露。因此,建议加强绿色债券全流程募投项目环境效益披露,做到环境效益“可测量”。首先,在绿色企业债券申请发行阶段,必须在募集说明书等文件中明确绿色建设项目筛选的准则与依据,明确募投建设项目的环境效益,通过科学计算确定绿色能效水平,并本着“就高不就低”的原则,紧密追踪国外领先技术水平,将定性与定量评价指标系统融合,增强绿色能效披露广度及深度;加强绿色债券存续期管理。在绿色债券的存续阶段,定期公开上一年度募集资金的使用情况以及绿色建设项目发展状况,对已建设或运营中的建设项目,将尽量使用实际运营数据,披露项目产生的绿色效益,评估机构对其进行第三方核算监督并出具相应说明,并由此做到环境效益“可计算、可验证”。 

 

(作者单位:特华博士后科研工作站,对外经济贸易大学国际商学院) 

 

责任编辑:魏敏倩